港股回拨机制是在招股文件所列条件触发后,把部分配售股份转入公开发售的安排。
解释
公开发售与配售是新股发行的不同部分。2025-08-04 及以后刊发招股书的新股适用现行港交所《第 18 项应用指引》第 4.2 段:发行人可选设有回拨的机制 A,或初始公开发售比例较高但不设回拨的机制 B。机制 A 在公开认购总需求达到相对初始分配的门槛时,把部分配售股份转入公开发售。
| 规则与机制 | 初始公开发售比例 | 总需求 ÷ 初始分配 | 回拨后比例 |
|---|---|---|---|
| 现行机制 A | 5% | 低于 15 倍 | 5% |
| 现行机制 A | 5% | 15 倍至低于 50 倍 | 15% |
| 现行机制 A | 5% | 50 倍至低于 100 倍 | 25% |
| 现行机制 A | 5% | 100 倍及以上 | 35% |
| 现行机制 B | 不少于 10% | 不设回拨 | 按招股文件列明的初始比例 |
| 旧制(2025-08-04 前) | 10% | 低于 15 倍 | 10% |
| 旧制(2025-08-04 前) | 10% | 15 倍至低于 50 倍 | 30% |
| 旧制(2025-08-04 前) | 10% | 50 倍至低于 100 倍 | 40% |
| 旧制(2025-08-04 前) | 10% | 100 倍及以上 | 50% |
旧制数字是一般规则,只供阅读旧招股书时参考;旧制下个股亦可能获豁免。不能用它判断新制下的发行安排,具体仍以该股招股文件和配发公告为准。
计算例
假设发行 1 亿股,某股采用机制 A,初始公开发售 5% 即 500 万股。若有效公开认购需求达到初始额度的 20 倍,按现行规则对应的公开发售比例为 15%,即 1,500 万股。例子只说明股份如何转移;实际触发门槛和股份数仍以该股招股文件及结果公告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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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新股资料中的每只股票可查看发行与配发资料。申购前只能依据已公布的机制条款,最终回拨结果须待配发公告披露。